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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青岛4·18购房新政细则来了!“5年限售”是这么界定的…

2018-04-20 半岛都市报

刚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市不动产登记及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8〕99号)(以下简称4.18《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8年4月18日之前(含4月18日)的,不受4.18《通知》限购和限售政策限制。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拥有本市(七区三市,下同)户籍的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指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和在本市服役的证明(原件)。


因在外地服役将本市户籍迁出的现役军人,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和原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本市户籍居民考取外地大专以上院校,其户籍迁移至外地院校集体户的,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学生证(原件)、集体户口本人页(原件)和原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三)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居民家庭在4.18《通知》住房限购区域内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住房套数为准。居民家庭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四)《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书。


(五)4.18《通知》第一条所称“限购”包括通过购买和受赠方式取得住房;第二条所称“上市交易”包括买卖、交换、赠与。


(六)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公寓、拆迁(征收)安置住房、公房出售住房的取得和上市交易按照有关政策执行,不受4.18《通知》限购和限售政策限制。


(七)征收4.18《通知》限购区域内住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征一购一”的原则购买住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被征收人可以持身份证明、货币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出具的领取补偿金证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证明。

(八)因离婚析产、继承或遗赠(含一半买卖一半继承或遗赠,一半赠与一半继承或遗赠)、司法裁决或调解、共有人之间份额(全部或部分份额)转让等原因导致住房转移时,不受上市交易年限限制,受让人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九)通过离婚析产、继承或遗赠(含一半买卖一半继承或遗赠,一半赠与一半继承或遗赠)等原因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前手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为准;


通过司法裁决或调解、共有人之间份额(全部或部分份额)转让等原因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现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为准;


因补换发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上市交易年限以原发证时间为准。


(十)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因行使抵押权取得的住房处分时不受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十一)符合《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7〕4号)要求,且在4.18《通知》实施前已形成实际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的商品住房,由售房单位在2018年4月28日(含当日)17:00前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报备明细(包括商品住房的认购协议、认购单,购房发票、税控收据、非税控收据和资金支付凭证等),经报备的商品住房不受4.18《通知》政策限制。


(十二)符合《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7〕4号)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7〕6号)要求,且在4.18《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实际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手续的二手住房,由买卖双方持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和交易证明材料(房屋买卖协议及住房维修资金缴纳证明或购房贷款审批证明或首付款收据)在2018年4月28日(含当日)17:00前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报备,经报备的二手住房不受4.18《通知》政策限制。


二、相关规定

(十三)自2018年4月19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购买住房前,购房人应先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在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购买住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住房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前,应先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等材料按上述规定到拟购住房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十四)政策执行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资格查验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服务时应当收取《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原件,并留存备查。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82660001。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4月20日

还有一个重磅通知

今天起,迁移落户按新政来

4月20日起,全市公安机关将按照户籍新政,正式开始办理市内、市外迁移落户业务,市民可根据所符合的条件,到相关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13号),市公安局对户籍落户政策进行细化调整,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主要包括居住落户、投靠落户、社区(村)公共户落户、全市户口通迁


解释1

新政涉及的全市区域划分


户籍新政的城区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


新区范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县域范围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城镇区域。

解释2
解释2居住落户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居住落户政策是指:在城区具有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市外居民,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在此住宅落户。


居住落户取消还清贷款和二手房限制,取消申请人缴纳社保限制,取消其配偶、未婚子女有无职业限制。


群众凭个人申请、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手续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解释3全域通迁的条件

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落入;


城镇范围内,夫妻之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学龄前儿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成年子女或失婚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除外) 可以迁移落户。


4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后,市外人员将户口迁入县域的,须在县域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可以申请迁入城区、新区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

解释4社区(村)公共户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夫妻离婚,房屋归一方所有,


另一方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历史遗留的空挂户,现仍无处落户的;


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的单位,原集体户应当撤销,户口无处迁移人员等九种情况的本市户籍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可以申请在本社区范围内登记为社区(村)公共户。


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拒不迁出户口的,经现房主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将其户口迁至户籍地社区(村)公共户。

解释5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决定,青岛市公安机关自2018年4月10日起,不再收取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对2018年4月1日起,已办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业务并收取工本费的居民,待市财政部门落实退费政策后,公安机关将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居民,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山东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金额:20元)到申领派出所办理退费手续。

全市户籍业务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9600110(民生警务平台)、66573513;


市南分局:66575059;


市北分局:66575677;


李沧分局:66576539;


崂山分局:55580058;


城阳分局:66582105;


开发区分局:66581136;


高新区分局 :66578115;


黄岛分局:55586251、55586252、55586257;


即墨分局:88522538;


胶州市局:58785597;


平度市局:66587062;


莱西市局:66588363。

◆半岛都市报微信(ID:bandaobao),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编辑:陈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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